關 鍵 詞: |
海上貨物運送責任;船舶;海牙規則;件貨運送;傭船契約;喜馬拉雅條款 |
中文摘要: |
貨物運送責任為一國海商法最重要部分,筆者擬就個人對整體海上貨物運送責任制度之瞭解,以大陸海商法條文為經,以我國、國際及比較法為緯,就犖犖大者分析並評述大陸立法之地位與特色,藉供作為瞭解及分析未來大陸實務之基礎。至於將來兩岸通航,則該法此部分問題之重要性將更為顯著,此本文研究之動機。海商法之識者,自可從閱讀本文中,洞察其與我國法之同異及就其與海商法國際趨勢之比較。本文並期能提供讀者思索問題之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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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導言 一、本文研究之範圍、動機及旨趣 二、大陸海商法立法沿革 三、大陸海商法之特徵 貳、大陸海上貨物運送責任體制 一、融合各類海運責任體制之大型海法 (一)為海上客貨運送及所生法律關係而非僅限於以規範搭載運送載貨證券為中心之法律 (二)適用於海商法之船舶,包括:「船舶」與「非船舶」(特色一) 二、傚仿先進國家立法及國際公約之立法體例 (一)明揭強制法與任意法適用上之分野(特色二) (二)分開規定海上貨物運送(件貨運送)、航次傭船契約為一組,及時間傭船契約、光船租賃契約為另組(即分開運送服務與船舶利用之法律性質)(特色三) 參、件貨運送運送人責任制度態樣 一、單式運送-採混合制 (一)運送人責任制度依海運技術演進為不同之設計(特色四) (二)多元混合型之責任體制(特色五) (三)明訂運送履行輔助人之地位(特色六) 二、多式聯運-條文明揭採「海洋責任制」(特色七) (一)對「多式聯運」為特別定義 (二)「經營人」定義 (三)責任期間 (四)貫徹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外應向託運人負全程運送責任 (五)責任基礎與損害賠償 肆、時效(特色八) 一、海上運送以載貨證券為證明者 二、以航程傭船契約或以光船租質契約為證明者 (一)其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均為二年,自知悉或應知悉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第二五七條第二項) (二)發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阻卻(第二六六條)請求權行使之救濟-時效期間之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事實,致權利行使受到阻卻者,時效中止。而自中止時效之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消滅時效(第二六七條) 伍、損害賠償計算單位 陸、涉外法律適用(特色九)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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