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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買受人與開狀銀行間之法律關係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文婷
出版日期: 1989.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47 期/5-9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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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承攬契約代理契約委任契約僱傭契約開發信用狀補債義務
中文摘要: 國際買賣契約中,若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信用狀作為支付價金之方式時,則買受人即負取得信用狀交付予出賣人之義務,旦此項義務為出賣人履行交貨義務之先決條件。開狀銀行接受買受人之開狀申請書後,雙方成立契約關係固為學說、實務所公認、惟此契約之法律性質究屬何種契約類型,則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各國通說亦大不相同。一般而言,銀行依買受人之指示開發信用狀,而受益人於有效期間內提出有關單據,經銀行審查合格後,並對其所開具之匯票予以承兌或付款後,即得向買受人請求補償所支出之款項及利息。
目  次: 壹、前言
貳、開狀申請契約之法律性質
一、承攬契約說
二、代理契約說
三、委任契約說
    1.委任契約之上位概念性
    2.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之下位概念性
    3.結論
、買受人之義務
一、委託開發信用狀時,指示內容須完整而精確。
二、支付手續費及有關費用之義務
三、迅速審查單據之義務
四、補債義務
五、提供保之義務
(以上刊載本期)
(以下待續)
肆、開狀銀行之義務
一、遵守買受人之指示
二、開發信用狀之義務
    1.合理迅速開發信用狀
    2.自行開發信用狀
    3.開發信用狀之通知
三、審查單據之義務
    1.表面審查(形式審查)
    2.以合理注意力審查
伍、臺灣高等法院六五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九號民事判決評釋
一、案情摘要
二、法院判決
三、評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吳文婷,論買受人與開狀銀行間之法律關係,萬國法律,第47期,5-9頁,1989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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