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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共設施之瑕疵與國家賠償免責事由之探討
編著譯者:
施茂林
出版日期:
1984.11.02
刊登出處:
台灣/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
第 1 期
/55-71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491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施茂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國家賠償
;
公共設施
;
免責事由
;
瑕疵
;
不可抗力
中文摘要:
我國向無國家賠償觀念,因受外國法制影響,歷半世紀之倡議、研究終制定國家賠償法,其取材新穎,立法開明,對人民權利保護週密,堪稱最進步之立法,其施行,使我國法律文化昇級,充分表現政府推行法治之決心。國家為增進人民福祉,公共設施日益增加,其危險亦相隨而來,人民因公共設施之瑕疵而受損害者,國家允宜就此侵害負責,亦所以督促國家對公共設施之設置、保養盡其注意,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已詳予規定,明確顯示在公之管理作用中,國家並非無責任,足以實現憲法第二十四條昭示救濟被害人之精神。按法律係社會之產物,文化之一部,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自不能忽略其與社會環境之關係,亦不能忽視其功能,同時,公共設施林林總總,同類設施,在不同地方、位置、時機,可能有不同之性質與情況,適用上錯線複雜,尚賴各種學說論著補強,使法律除具有「有效性」外,更發揮其實效性。因之,吾人不能僅由條文外在之形式予以表面瞭解,更要觀察其特性。就社會觀念、法律解釋及爾後法院判決之見解,發展其應有之意義及適用之範圍,以貫徹本條之正義。
目 次:
一、概況
二、公有公共設施之概念
三、設置或管理之欠缺
四、免責之事由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4 條 (36.01.01 版)
民法 第 5、66、67、184、189、191 條 (71.01.04 版)
土地法 第 4 條 (64.07.24 版)
平均地權條例 第 37 條 (69.01.25 版)
建築法 第 76、77、81 條 (65.01.08 版)
國有財產法 第 4 條 (70.01.12 版)
國家賠償法 第 1、2、3 條 (69.07.02 版)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70.06.1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1464 號 民事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46 年判字第 39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46 年判字第 8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61 年判字第 435 號 判例
相關函釋:
台內營字第 709073 號
(81)法律字第 18564 號
(71)台法字第 12226 號
相關論著:
論公務員與國家賠償法
論國家賠償制度之新展望
西德一九八一年國家賠償法之研究-中德國家賠償制度之比較與檢討
日本行政法上之營造物及其利用關係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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