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漁業管轄權;海洋法公約;共有財;海洋生態;漁業資源;海洋生物資源 |
中文摘要: |
又傳統國際法將漁業資源視為「共有財」視悠游於海洋中之魚類不為任何人所有,只有當該魚隻經特定漁民捕撈至入其佔有後,使成為該特定人之財產。因而原則上每個國家均有權利任其國民到海裡捕魚,捕撈之後即為該捕撈人所有。於人類海洋捕撈技術尚未高度發達時,相關國家此種放任漁撈態度,對海洋生態侵害仍屬有限,並不致發生太大問題,蓋海洋自我回復之機能,自能使漁業資源回復至可持續利用之狀態。從而,人們自能世世代代利用海洋生物資源,亦使人們想當然耳以海洋魚類資源為造物者之無盡藏,得為眾人之所恣意採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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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引論 貳、一九五八年前後所建立之體系 參、漁業管轄權之擴張與第三屆海洋法會議 一、引言 二、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體系下之漁業規範 三、國家實踐所採取之養護與管理措施 四、對兩百海浬以外漁捕之養護與管理 五、相關國際組織之設立與成效 六、小結 肆、後《海洋法公約》之相關發展與當代國際規範文件(以下刊載於下一期) 一、後《海洋法公約》國際社會有關漁業問題之發展 二、國際社會所通過之相關新規範文件 三、國際漁業基本相呼應原則之具體化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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