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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破產債權人怠於申報破產債權之法律效果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榮宗
出版日期: 1982.12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27 卷 第 4 期/27-30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971
關 鍵 詞: 破產債權人申報規定期間破產終結清償債務
中文摘要: 破產債權人怠於向破產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俟破產程序終結後,始向原債務人為請求清償債務,原債務人有無拒絕之權利?此種法律疑問之發生,出於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文義解釋。
目  次: 一、前言
二、破產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文義與突釋疑難
三、我國大理院判決例及司法機關之見解
四、管見
(一)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立法目的
(二)理論解釋之必要及法律公平之維護
五、結論-立法論之建言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榮宗,破產債權人怠於申報破產債權之法律效果,法學叢刊,第 27 卷 第 4 期,27-30 頁,1982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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