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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不能駕駛與肇事逃逸
編著譯者:
黃榮堅
出版日期:
2000.02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
第 7 期
/147-15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470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黃榮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能駕駛
;
肇事逃逸
;
精神不濟
中文摘要:
當事人重感冒,自行服用成藥,藥品包裝上明白印有「本藥物服用後會有嗜睡情形產生」的警告標示,然而當事人並未注意此一標示,服用後即開車上路。二十分鍾後逐漸精神不濟,車輛蛇行,撞傷行人並倒地不起,當事人見狀卻加速逃逸。行人經其他人送醫始無大礙,則當事人刑事責任如何?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某甲精神不濟而繼續開車,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
貳、某甲服用感冒藥後開車,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
參、某甲精神不濟而繼續開車,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
肆、某甲服用感冒藥後開車,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刑法第二八四條第一項)
伍、某甲精神不濟而繼續開車,可能構成不能駕駛罪(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
陸、某甲服用感冒藥後閧車,可能構成不能駕駛罪(刑法一八五之三)
柒、某甲肇事後逃逸,可能構成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刑法第二九四條第一項)
捌、某甲肇事後逃逸,可能構成殺人未遂罪(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
玖、某甲肇事後逃逸,可能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刑法一八五之四)
【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5、185-3、185-4、271、284、294 條 (88.04.21 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2 條 (88.04.21 版)
相關判解: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85 年度訴字第 275 號 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訴字第 14 號 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89 年度交訴字第 4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6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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