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軍事;審判;覆判審制;覆審制;刑罰權;軍民分治 |
中文摘要: |
軍事審判法施行迄今,對軍紀之維持、領導統禦之鞏固,發揮極大功效,惟因社會發展迅速,致部分條文不合時宜,確有修正之必要,國防部擬具修正草案時,能體察社會脈動,草案完稿後,雖即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六號解釋公布,然除上訴普通法院範圍大小之差異外,草案內容與解釋意旨並無太大落差,修正上訴範圍後之草案,可說完全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求;若從審級對當事人有利之觀點,則此次軍事審判法修正,對軍人訴訟權益之保夕障,已然超越刑事訴訟法之規範(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但書將內亂、外患、妨害國交之第一審管轄權,歸屬高等法院、第三百七十六條有限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軍事審判法則無此限制),雖筆者認為部分修正內容為開倒車之舉(例如二審由覆判審制變為覆審制),惟就整體而言,此次軍事審判法之修正,確為我國刑事審判制度進步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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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變革 一、刑罰權行使從二元制變為終審一元制 二、二審從覆判審制變為覆審制 三、建制管轄變為土地管轄 四、審判權範圍縮減 參、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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