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違憲性;全民政治;直接民主;準司法機關;彈劾權;準司法 |
| 中文摘要: |
國家元首的政治手段是否不把個人或黨派利益,置於國家利益之上,不過是一念之間而已。正因為元首權傾朝野,而權力使人腐化。腐化有可見的,有不可見的;有快的,有慢的。強有力的彈劾制度之必要,正因元首權力之高聳而增加。可以說,彈劾制度的根本對象,就是國家元首,不論總統制的總統或內閣制的總理,都毫無不同。增修憲法第十五條,把監察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全體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同意權、免責權與人身保障權盡失,剝奪了國會一院的地位。如果原來的監察院是已經被閻割去勢的,則修憲後的監察院,更是赤裸裸無盾無劍,既無防衛力也無攻擊力。實質上已成為總統的工具,三權分立的原理已經破壞,而想彈劾總統和他寵幸的文武高官,豈非痴人說夢?法學界可能以為,這樣的監察委員,更近似中國固有的御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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