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起訴法定原則;起訴裁量原則;特別預防;社會秩序 |
中文摘要: |
依刑訴法第二五三條第一項賦予檢察官就輕微案件有起訴裁量權之立法意旨,檢察官於決定是否起訴之際,固應以被告有無再犯之虞等特別預防之觀點為首要考量,惟透過刑事程序具體實現國家之刑罰權,乃具維護社會秩序之機能,故檢察官裁量是否起訴時,自不宜僅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之個案情狀,而應兼顧一般預防的效果,考量案件輕重對於社會秩序之影響;再者,姑不論形式上檢察官係司法官或具當事人之色彩,檢察官並非僅站在國家之立場或單純代表被害之私人追究犯罪,而實質上係受民眾之付託,行使公訴權,為公益代表人,故不受政治或黨派勢力等利害之左右,應致力於刑事司法公正之運作,以維護法之和平。從而,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應同時斟酌個案情節及公共利益,以兼顧特別預防與一般預防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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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第二五三條之立法意旨-起訴法定原則與起訴裁量原則 貳、第二五三條裁量不起訴之要件 參、得否以再犯他案為由,對已裁量不起訴確定之案件再行起訴 肆、如何制衡起訴裁量權之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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