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除免當贖;官人處罰;除免當贖;初斷官當;再所官當;除免 |
中文摘要: |
官人應知恥,若有犯法定犯罪,則以除名、免官或免所居官貴之(謂之除免);且不論何種犯罪,官人應處徒流刑者,則以官當之。免宮、免所居官及官當,簡稱為當免。官人犯罪縱得例減、例贖,但若合除免及官當之條件,則不得逕以銅贖罪。官當具有雙重性格。其第一義的性格係贖刑;但論其作用,仍解見任官,原則上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敘,故猶如除免,亦具有從刑的性格(懲戒處分)。在此意義,除免、官當係從刑,對官人不利之制也。如此,官當對官人有不利及利益之兩面性,故應官當而不以官當,不應官當而且官當,均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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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總論(除免當贖) (一)官人處罰之雙面性 (二)除免當贖之性質及其相互關係 (三)官之定名 (四)官之種類及官次 二、除名、免官及免所居官 (一)應予除免之犯罪 (二)除免之內容 三、官當 (一)總說 (二)官當之方法(初斷官當) (三)再所官當(包括免官及免所居官) (四)官當之適用範圍 (五)官當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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