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教師申訴;行政救濟;信賴保護;行政規則;行政處分 |
中文摘要: |
教育部對於法令上所為之解釋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但已令當事人產生客觀上及主觀上信賴,相信教育主管機關於其取得碩士學位時,均得採認,此種信賴客觀上值得保護;當事人得主張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之信賴保護原則,而據以採認學歷。另行政機關對相關法令所為之「補充規定」未登載於公報時,因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之規定,該補充規定即有瑕疵,然而瑕疵並非重大明顯者,應解為得由其上級機關即行政院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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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甲若欲提起行政爭訟應以教育部或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被告機關? 一、教師申訴程序 二、訴願程序 三、行政訴訟程序 貳、甲之行政救濟方式為何?(訴願或其他特殊程序?) 參、甲得否主張其可不適用該「查證認定毆外學歷補充規定」? 肆、甲出國進修事前皆已報備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時,甲得更行主張何種權利? 伍、若補充要點未刊載於教育部公報,是否影響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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