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囑;代位繼承;拋棄繼承;法定應繼分;養子女;分股原則 |
中文摘要: |
遺囑養子女(指定繼承人),亦係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定血親)。惟遺囑收養,須被繼承人(指定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始得為之,而該條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故被繼承人如有親生子孫或收養子女(包括其親生子孫及其養子女)則遺囑收養不能發生效力,換言之,有親生子孫或生前收養子女(包括其親生子孫及其養子女),則遺囑養子女,不許其存在。詳言之,遺囑養子女係補充自然與法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生前收養子女及其子孫)之缺而設。在此意義之下,遣囑養子女,係補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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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遺產繼承人之範圍順序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之範圍 第一節 總說 第二節 法定繼承人興所謂指定繼承人之區別 第三節 遺產受酌給權人是否為繼承人 第一款 遺產受酌給權之沿革 第二款 遺產受酌給權之性質 第三款 遺產受酌給權之要件 第四款 遺產受酌給權之效果 第二章 遺產繼承人之順序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代位繼承 第三章 遺產繼承人之應繼分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應繼分分股之原則 第三節 繼承權拋棄時應繼分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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