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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權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1980.12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10 卷 第 1 期/127-153 頁
頁  數: 27 點閱次數: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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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處分權親權特有財產法定代理人法律行為監護權
中文摘要: 本文擬以法制史之方法,先檢討女母對於子女財產權限之溯源,同時說明舊社會及過渡時期對此問題之特色。其次,以比較法學之方法,比較我國現行法與外國最新立法之利弊得失,期能提出如何改善我國現行法之規定。筆者對於我現行法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之關係,尚覺深入檢討之必要,我國民法未有明文,致實務上易引起爭論。
目  次: 前言
第一章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權限之溯源
        一、舊律及舊習慣
        二、清末民初之過渡時期
第二章  我國民法上之規定及其缺失
        一、概說
        二、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種類
        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法上之注定代理權與同意權
        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權限
        五、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權限行使之原則
        六、父母離婚後子女歸母監護者,對子女財產權限行使之原則
第三章  外國立法例之規定
        一、概說
        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法土之代理權與同意權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權限
        四、婚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權限行使之原則
        五、離婚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土權限行使之原則
第四章  對民法修正之管見
        一、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宜稱為「特有財產」
        二、子女因勞力或其他有償取得之財產,宜明文規定由何人行使權限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無償取得之財產之處分權宜加限制
        四、宜禁止父母受讓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五、宜規定父母對子女財產管理之責任
        六、婚姻中宜由父母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權限
        七、離婚時宜由有監護權之一方父或母行使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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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論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權限,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0卷第1期,127-153頁,198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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