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處分權;親權;特有財產;法定代理人;法律行為;監護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擬以法制史之方法,先檢討女母對於子女財產權限之溯源,同時說明舊社會及過渡時期對此問題之特色。其次,以比較法學之方法,比較我國現行法與外國最新立法之利弊得失,期能提出如何改善我國現行法之規定。筆者對於我現行法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之關係,尚覺深入檢討之必要,我國民法未有明文,致實務上易引起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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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第一章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權限之溯源 一、舊律及舊習慣 二、清末民初之過渡時期 第二章 我國民法上之規定及其缺失 一、概說 二、未成年子女之財產種類 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法上之注定代理權與同意權 四、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權限 五、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權限行使之原則 六、父母離婚後子女歸母監護者,對子女財產權限行使之原則 第三章 外國立法例之規定 一、概說 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法土之代理權與同意權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權限 四、婚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權限行使之原則 五、離婚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土權限行使之原則 第四章 對民法修正之管見 一、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宜稱為「特有財產」 二、子女因勞力或其他有償取得之財產,宜明文規定由何人行使權限 三、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無償取得之財產之處分權宜加限制 四、宜禁止父母受讓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五、宜規定父母對子女財產管理之責任 六、婚姻中宜由父母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權限 七、離婚時宜由有監護權之一方父或母行使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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