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夫妻財產制;特有財產;別居;家庭生活費用;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惡意遺棄 |
中文摘要: |
法律學是種研究社會法律現象的社會科學,以判斷是非曲直為其主要目的,然社會法律現象牽涉複雜,其是非曲直,不應僅由司法審判人員單方決定,如是,對法院判例、判決的研究,實對保障國民權益大有幫助。在我國,判例判決研究並不普遍熱烈,主因司法審判機構,素不公開刊載第一、二、三審判決全文,而僅刊印判例要旨所致。有鑑於此,為使法律學術不與司法實務脫節,以便司法審判人員隨時注意學術界之意見,供作審判時之參考,特就最高法院對於親屬、繼承法有關妻之特有財產、夫妻同居義務、夫妻扶養義務與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等法定離婚原因之相關判決判例作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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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妻因勞力所得財產為妻之特有財產(五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五號判決) (一)妻因勞力所得財產,為妻之特有財產 (二)在日據時代結婚之夫妻,在光復後關於夫妻間之財產關係,日本(舊)民法有無其適用? (三)系爭財產既為妻之特有財產(不問適用日據時代台灣習慣或吾國民法),妻固有權利排除夫之債權人,就該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 二、夫妻因正當理由而別居時,仍應由夫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五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七號判例) (一)夫妻別居 1.別居之訴; 2.別居約定 (二)家庭生活費用與夫妻間之扶養權義 1.家庭生活費用; 2.夫妻間之扶養權義; 3.家庭生活費用與夫妻間扶養權義之差別 (三)扶養(包括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程度 三、法定離婚原因之「不堪同居之虐待」「與不堪為共同生活之虐待」(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判例) (一)法定離婚原因之一-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侍者 (二)法定離婚原因之一-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四、法定離婚之原因「惡意遺棄」(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三號判例;四十九年常台上字第一二五一號判例) (一)妻棄家出走時之「惡意遺棄」 (二)夫棄家出走時之「惡意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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