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承受主義;塗銷主義;賸餘主義;買賣方法;物上負擔;不動產所有權 |
中文摘要: |
不動產所有人與買受人,若以通常之買賣方法,使買受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情形。由於當事人之法律行為係私法行為,其買賣之法律效果係依照民法之規定。不動產上原已負有擔保物權及用益物權之負擔者,依繼受取得之原理,買受人衹能取得負有物上負擔之不動產所有權。擔保物權人及用益物權人,並不因所有權之移轉而有絲毫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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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處理不動產上各種負擔之原理 (一)承受主義 (二)塗銷主義 (三)賸餘主義 三、各國之立法例及其規定 (一)德國 (二)奧國 (三)瑞士 (四)法國 (五)日本 四、我國司法機關之解釋例及其檢討 (一)我國司法院及最高法院之解釋及判例之現狀 (二)司法行政部及各年齡度法座談會意見 (三)不動產上之各種負擔因拍賣而引發之法律問題及其討論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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