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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外國銀行得否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於法院拍賣程序中承受不動產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素華
出版日期: 1985.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3 期/10-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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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外國銀行中國銀行商業銀行抵押權質權準用不動產股票拍賣
中文摘要: 外國銀行係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登記並經營財政部核定之業務之分行。外國銀行能否準用銀行法第七十六條「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分之」之規定,採肯定見解者認為,外國銀行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準用銀行法有關商業銀行之規定,故第七十六條應準用之。又該條規定為權宜性規定,外國銀行取得不動產不至影響我國土地政策;採否定見解者認為,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僅與同種類之中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不等於同種類之我國商業銀行。又一國關於物權之移轉及設定負擔等法律關係,多涉及物權所在地之公安及國策,我國土地法既未規定外國人得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不動產,自不應准許。基於准許外國銀行基於業務考慮因行使抵押權而承受不動產既不妨礙國家土地政策,復能保障外國銀行之債權,亦符政府引進外國資金促進國家經濟發展之政策,似以肯認外國銀行得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於法院拍賣程序中承受不動產較為妥適。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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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素華,外國銀行得否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於法院拍賣程序中承受不動產,萬國法律,第23期,10-11頁,1985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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