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誠實信用原則;情事變更原則;誠信原則;工程展期;定型化契約;公共工程 |
中文摘要: |
承包商甲向業主乙承包 A 工程, A 工程必須與 B 工程配合進行。承包商甲施工中,因為 B 工程施工遲延,導致 A 工程無法按期施工,承包商甲乃與業主乙達成協議,將工期延展一年。承包商甲於工程延展一年後,順利完成工程。承包商甲事後向業主乙請求賠償因工期延展一年所生之損害與費用。承包商甲為此請求,係以「情事變更原則」為根據。業主乙則以承包商甲已於工程契約中承諾對於工期遲延所生之一切費用或損害,均不得請求業主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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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 貳、法律分析 一、首應審究者,基於前述事實,承包商甲依工程契約本身之規定,究竟有何救濟途徑? 二、如果承包商甲無法依工程契約本身之規定,尋求救濟,可否另依「情事變更原則」尋求救濟?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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