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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中巴混血孤兒的監護問題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2001.09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76 期
/147-158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918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榮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監護人
;
國際私法
;
強制執行
;
國際管轄權
中文摘要:
巴西外祖母既是以監護人的身分,請求臺灣叔叔交付小孩,在法律上即須先確認其為小孩之監護人,並對叔叔有返還小孩的請求權,在叔叔不願返還小孩的情形下,並須以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我國法院強制執行。換言之,法院的判決對巴西外祖母的請求返還小孩而言,乃是不可或缺的。此項判決並不以我國法院所作成者為限,但如巴西外祖母決定請求巴西法院判決,該判決必須符合我國法上關於外國法院判決之承認與執行的要件,才能發生其判決內容的效力。如果巴西外祖母決定請求我國法院為實體判決,我國法院對於此一涉外民事事件,在確定得行使管轄權之後,則應依我國之國際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決定究以何國法律為準據法的問題。
目 次:
壹、前言
貳、事實概要
參、法律疑點探微
一、問題之本質
二、巴西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三、吳童的監護人之確定
肆、兒童利益的國保護-海牙公約的規範理念
一、非法帶走或扣留兒童
二、拒絕返還之抗辯
三、兒童返還之及時性
伍、美國「孔澤萊」案的啟示
一、事實概要
二、法院之判決
三、與吳童事件之比較
陸、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0、21、22、1065、1091、1094、1098、1106 條 (89.04.26 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條 (42.06.06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02 條 (89.02.09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4-1 條 (89.02.02 版)
非訟事件法 第 72 條 (88.02.03 版)
國籍法 第 1 條 (90.06.20 版)
兒童福利法 第 41 條 (82.0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3729 號 民事
相關函釋:
(81)秘台廳(一)字第 14458 號
(82)秘台廳民一字第 1796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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