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過失犯;注意義務;行為人;行政法規;規範目的;法益 |
| 中文摘要: |
我國最高法院關於過失犯之注意義務之認定,大致依據五種標準。即行為人之行為如涉及行政法規之現定者,其是否違反往意義務,則視其是否違反行政法規而定。若其己違反行政法規之規定,原則上即認定其有注意義務的違反,而未再探討各該行政法規之規範目的,或就各異體事件加以對斷;行為人之行為如未涉及行政法規,則以該行為是否有侵害他人法益之虞,以及其是否就可能的侵害加以防止為斷。該行為若有侵害他人法益之危險,即認定其負有注意之義務;如竟未予防止,自有注意義務之違反;就專門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之行為,則以技術規則之規定為其注意義務的內容受;就雇人履行契約之行為,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如訂有工作規則,則以該工作規則即為其注意義務內容;關於行為人職務上之行為,則以是否屬行為人職務範置之事項,判斷其有否違反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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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前言 二、最高法院對於「過失」概念中「應注意」此一要素之看法(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 (一)第一個標準 (二)第二個標準 (三)第三個標準 (四)第四個標準 (五)第五個標準 (六)其他 三、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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