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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有關過失犯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之整理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豐州
出版日期: 1995.10.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83 期/37-42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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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過失犯注意義務行為人行政法規規範目的法益
中文摘要: 我國最高法院關於過失犯之注意義務之認定,大致依據五種標準。即行為人之行為如涉及行政法規之現定者,其是否違反往意義務,則視其是否違反行政法規而定。若其己違反行政法規之規定,原則上即認定其有注意義務的違反,而未再探討各該行政法規之規範目的,或就各異體事件加以對斷;行為人之行為如未涉及行政法規,則以該行為是否有侵害他人法益之虞,以及其是否就可能的侵害加以防止為斷。該行為若有侵害他人法益之危險,即認定其負有注意之義務;如竟未予防止,自有注意義務之違反;就專門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之行為,則以技術規則之規定為其注意義務的內容受;就雇人履行契約之行為,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如訂有工作規則,則以該工作規則即為其注意義務內容;關於行為人職務上之行為,則以是否屬行為人職務範置之事項,判斷其有否違反注意義務。
目  次: 一、前言
二、最高法院對於「過失」概念中「應注意」此一要素之看法(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
(一)第一個標準
(二)第二個標準
(三)第三個標準
(四)第四個標準
(五)第五個標準
(六)其他
三、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豐州,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有關過失犯注意義務之判斷標準之整理,萬國法律,第83期,37-42頁,1995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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