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發現真實;槍彈鑑識;殺傷力;持有槍械;刑事證據;槍械氾濫 |
| 中文摘要: |
為了不違背立法原意;經許多單位多次會議及實驗之結果,乃決定以彈丸之發射動能做為判定殺傷力之標準。慣例上,判定彈頭動能之標準有軍方足以令人喪失戰鬥力之「致傷標準」及足以穿透人體皮膚之最小動能兩種。以前者較為嚴格,達此標準者即足堪軍用,後者之動能較低約為每平方公分二十焦耳。目前我國採用後者為認定殺傷力之標準,一般之玩具槍發射動能均遠低於此。槍彈鑑識包含之內容及範圍深且廣,前述僅就常見之槍彈鑑識內容做一概述,欲深入探討各種槍彈鑑識之原理及方法仍待參閱其他專業性書籍及論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槍彈鑑識工作在司法院行文之要求下,已統一由單一鑑識單位負責,偵查單位不得將槍彈證物送交其他單位鑑識,此不僅有違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基本精神,更對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及鑑識科技之進步有莫大之妨害,實值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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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槍枝之發展沿革 貳、常見之現代槍 參、子彈結構及射擊後彈頭彈殼之鑑識 肆、槍枝之殺傷力 伍、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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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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