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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重整-法律上的棄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虹霞
出版日期: 2001.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17 期/56-59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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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公司重整誠實信用原則重整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重整計劃
中文摘要: 重整債權人尤其擔保重整債權人為何未積極出面維護自己的權益,是甘受損害嗎?或許我們不能說沒有其他因素,但是弄不明白公司重整之相關規定,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及公司重整規定太簡陋等,也是其中重要原因。這些現象當然不可能是公司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但是為何會產生這種不合理的畸型現象呢?無疑是制度面上出了問題。實現公平正義是法律本旨,棄嬰還有社會機構出面收容,現行公司重整制度之缺失當然應該儘速補救。基此目的,爰為本文。在本文撰寫期間,適逢受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指定為某公司重整聲請案之檢查人,故有進一步之機會更深入參與重整事件之處理,更確定應該揭露所已發現之重整制度問題,以利公司法對重整制度作全面之修正處理。

目  次: 壹、前言
貳、現行公司重整制度的一些問題
一、主管機關及應否獨立立法
二、管轄及專業法庭
三、凡未依誠信經營之公司不得申請重整
四、公司重整案件收費過低,相關重整裁定前之費用如檢查人報酬應由申請人預納
五、檢查人應調查之事項內容及檢查報告內容應有詳細之規定
六、適當建立具備為重整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之資格者名冊備用,於選任前徵詢關係人意見,但不接受關係人之推荐,並於選任同時決定其報酬,並宜建立報酬標準
七、重建程序應速審速結,包括重整前之檢查等程序在內,自重整聲請之日起至裁定終止重整之日或重整程序終結之日止不宜超過一年
八、重整計劃之內容必須公平合理,不能只圖重整公司之繼續存續
參、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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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公司重整-法律上的棄嬰,萬國法律,第117期,56-59頁,2001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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