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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外國法令介紹-介述日本民事執行法有關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規定(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彩霞
出版日期: 1985.04.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0 期/16-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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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非金錢請求執行名義意思表示之擬制可代替行為解除占有物之交付
中文摘要: 日本民事執行法對於非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並未規定以何時為執行程序之開始,僅依標的之不同,分別規定其執行方法而已。對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強制執行部分:對於以不動產或人所居住之船舶等之交付為標的物之強制執行,係以執行官解除債務人對該等標的物之占有、使債權人取得占有之方法行之。對於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部分:「可代替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由執行法院裁定以債務人之費用,令第三人代為履行或除去其行為之結果之方法為之。至於「不可代替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由執行法院命令債務人,依其遲延期間,或於相當期間內不履行時,應向債權人給附足以確保債務履行之金額。另,尚有意思表示之擬制之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意思表示而不為表示者,其執行名義為判決者,視為自判決確定時以為其意思表示。若其執行名義為和解或調解者,視為自和解或調解成立時已為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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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彩霞,外國法令介紹-介述日本民事執行法有關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之規定(下),萬國法律,第 20 期,16-17 頁,1985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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