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有線電視;電信業者;多頻道視訊節目傳播;頻道商 |
中文摘要: |
在美國,對於有線電視的管制,大別分為結構管制(structural regulation)與內容管制(content regulation)兩大類。結構管制為對有線電視的產業結構的管制,包括市場進入的控制(例如特許(franchise)、執照(license)的核發及更新),費率的管制,跨業經營的限制,系統水平結合上限,垂直整合的頻道數限制、節目取得的管制等。內容管制則為對有線電視頻道播放或節目內容的管制,包括必要轉播規定(must-carry rule),可供接近的頻道(access channels),節目內容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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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導論 貳、特許管制、重疊經營及跨業經營 一、電信業者經營有線電視 二、有線電視經營電信業務 三、有線電視與電話公司之間的合併 四、有線電視的替代性媒體 參、費率管制 肆、水平整合的管制:MSO 訂戶數的限制 伍、垂直整合的管制:頻道數的限制及「節目取得」的管制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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