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復查;聲明異議;稅捐救濟;憲法解釋 |
中文摘要: |
復查程序為我國現行稅捐救濟程序之特別先行程序,分別規定於稅捐稽徵法、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等稅法中,惟其所用名稱不一,有謂復查、複查及聲明異議等,但均為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課稅處分而向原機關表示不服的制度。惟該制度從民國三年採行以來,曾經以繳納比例稅款、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等條件作為進入復查程序之限制,造成無資力繳納者無法進入復查程序,進而無法訴願及行政訴訟,無異剝奪了部分人民憲法所保障之訴願權及訴訟權。而大法官亦對該等規定多次加以審查,先是在釋字第 211 號宣告海關緝私條例之相關規定不違憲;接著,又於釋字第 224 號及第 321 號分別宣告稅捐稽徵法及關稅法之類似規定違憲;最後,於釋字第 439 號明白變更釋字第 211 號之見解,而宣告海關緝私條例之類似規定違憲且釋字第 211 號之相關部分不再適用。至此,對於以繳納比例稅款、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之復查限制,在大法官解釋上終於達成一致見解而認為該等規定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不必要限制,而現存法規中尚存之相關復查限制亦應修正、廢止,以利稅捐體系之和諧及實現稅捐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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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稅捐復查限制之問題 貳、稅捐復查限制制度之沿革 參、復查限制之憲法解釋 肆、不同意見書之演進 伍、現行復查限制法制之檢討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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