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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胚胎基因工程之法律涵意-以生命權保障為例 ( Zum rechtlichen Diskurs ueber humane Embtyonen-Im Bereich des Lebensrechtsschutzes)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02.05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1 卷 第 3 期/1-16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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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胚胎基因工程幹細胞基因資訊生命權基本權利自我決定權研究自由基本權利衝突
中文摘要: 胚胎基因之研究,於前胚胎即開始,包括以無性生殖、自然或體外受精方式所創造出來的胚胎。針對胚胎細胞基因之各項科技上之檢驗、治療、改良等操作與分析(Genctischc Manipulationen oder Analysen)皆屬胚胎基因工作探討之範圍。由此可知,人類胚胎基因科技運用在遺傳診斷、疾病治療、改善體質皆屬可能,甚至沙及由幹細胞培養人體組織與器官以及複製人等,其安全性(包括對人類或環境所生負面效應)及對人體所生之後遺症,皆屬科學上待精確探求之事務。至於從法學觀點切人,有諸多可研究之議題,本文僅從憲法保障生命權之觀點,作侷限性的探討,首先就生命權保障範圍是否及於胚胎,及其對基本權利主體與能力價值體系之衝擊為探討。其次,對保護胚胎與胚胎所有人之自我決定權,及其與研究者之研究自由間之調和問題為論述。最後再扼要提出立法規範之思考方向。
目  次: 壹、前言
貳、生命權保障範圍是否及於胚胎
一、探討之實益
二、生命之始期
三、對傳統基本權利主體與能力價值體系之衝擊
四、胚胎之相關權利保護
參、保護胚胎而與「他人」基本權利衝突之舉例
一、自我決定權
二、研究自由
肆、立法規範之擬議-代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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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胚胎基因工程之法律涵意-以生命權保障為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31 卷 第 3 期,1-16 頁,2002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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