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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為能力準據法之研究(下)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1994.01.01
刊登出處:
台灣/
軍法專刊
/
第 40 卷 第 1 期
/14-19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902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軍法專刊社
(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為能力
;
當事人
;
意思能力
;
禁治產
中文摘要:
行為能力是指得在法律上,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或地位。行為能力原有廣狹二義,狹義者是指得為適法行為,即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之能力,又稱為法律行為能力,廣義者除得為適法行為外,尚包括得因其違法行為,即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而負擔義務之責任能力。在此是指狹義之行為能力而言。行為能力與當事人之意思能力至有關連。無行為能力者所為之法律行為之所以無效,乃是因其無一意思能力之故。各國為避免舉證上之困難,通常乃以年齡為一般的抽象標準,將行為能力標準化,以求一方面保護無行為能力者之利益,他方面減少因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在社會交易上所造成之不便。不過,各國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在形式上有「三分主義」,即區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有行為能力人三種者
目 次:
壹、緒說
貳、行為能力之準據法
參、行為能力之準據法之適用範圍
肆、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13、75、77 條 (74.06.03 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1、24 條 (42.06.0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83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933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法律決字第 097019003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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