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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引進 BOT 方式興辦公共工程之檢討(一)-公共工程 BOT 之招標流程與一般工程招標流程之差異性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發立
出版日期: 1996.02.01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85 期/20-27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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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公共工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招標流程特許營運公司審計法規公眾利益公平防弊
中文摘要: 有鑑於加強公部門投資乃引導資金投入市場並刺激景氣之有效手段,並基於國內外數個案例之經驗,引進 BOT 方式辦理公共工程似已成為重要趨勢,政府已為以此方式辦理高速鐵路建設等交通工程案,制訂「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為依據。然而以 BOT 方式辦理工程建設,首先面臨的,厥為工程招標之問題,我國工程之招標制度,長久以來早已為人詬病,而以 BOT 方式興辦公共工程,將是一種截然不同的制度,僅依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等法規,是否足以成功引進 BOT,並非無疑,殊值檢討。
目  次: 一、前言
二、一般之公共工程招標流程
(一)制訂招標文件
(二)各承包商領取文件研閱並擬定投標金額
(三)投標
(四)決標
(五)簽約
三、BOT 方式之招標流程
(一)廠商意願調查及計畫之提出
(二)公告計畫並領取文件
(三)資格審查
(四)投標
(五)政府初審
(六)政府複審
(七)政府與投資者進行協商
(八)選擇最優申請案
(九)依規定時程籌設「特許營運公司」
(十)簽訂特許經營合約
四、引進 BOT 興辦公共工程勢將面對之困難
(一)BOT 工程仍有審計法規(審計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等)之適用
(二)BOT 工程應無審計法規(審計法、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等)之適用
(三)應視情況而定,換言之,如涉及政府財務支出事項,仍應有審計法規之適用,反之則無
五、結論
(一)公眾利益
(二)公平
(三)防弊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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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發立,引進 BOT 方式興辦公共工程之檢討(一)-公共工程 BOT 之招標流程與一般工程招標流程之差異性,萬國法律,第 85 期,20-27 頁,1996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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