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轉投資限制;關係企業;融通資金;台肥案;公司資金借貸;公司法 |
中文摘要: |
有識之立法委員們早已看出公司轉投資限制放寬及資金借貸放寬之弊害,而期待以關係企業專章之立法防弊,但是關係企業專章已經立法,何以仍然無法有效防止公司不當的轉投資行為?無法有效防止公司資金遭公司少數經營階層假借貸之名挪用?為何少有看到違法背信之公司少數經營階層被科以應得之刑責?甚至於連台肥公司經濟部官派的董事長都膽敢虛設子公司,再借貸鉅額資金與其子公司,並疑似用以炒作台肥股票?經濟部連自己官派董事長都管不好,還可以再以正派公司會合理健全經營來作為再度放寬轉投資限制及公司資金借貸規定之理由嗎?目前修正中的公司法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合理嗎?在在都值得大家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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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司法第十三條轉投資限制規定之立法史 參、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限制規定之立法史 肆、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一至十六)之立法史 伍、台肥案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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