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證效力;切結書;宣誓書;認證化;親見親聞;公證人;公證費;民間公證人;土地管轄限制;職權探知;自我擔保;閱覽公證卷 |
| 中文摘要: |
「公證」制度簡單的說,是指由國家所任命或委託的公證人,對法律行為或其他與私權有關的事實加以證明的制度。鑑於公證件數持續遽增,現有公證人員額已不勝負荷 ,1989 年司法院開始研議修正公證法,醞釀十年後,終於在 1999 年四月二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預定公佈生效後兩年施行,在新法施行前,現行法仍然有效,公證實務仍依現行法運作。到 2001 年新的世紀到來時,台灣的公證制度也將邁入新的紀元。所謂「鑑往知來」,新公證法主要是修正現行法的缺失,至於公證制度基本原理並未更動,瞭解現行公證實務,有助於瞭解修正後的新公證法。 值此公證法新舊交替之際,筆者根據最近這幾年在花蓮地方法院與台北地方法院擔任公證人的實務經驗,從請求公證的請求人的的角度出發,重點介紹現行公證制度與公證實務,同時簡要介紹新修正的公證法。希望有助於専業法律人或一般市民認識「活的公證法」與「新的公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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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什麼是公證 參、什麼事可以公證 肆、爲什麼要公證或認證 伍、進行公(認)證程序前的準備 陸、公(認)證程序的進行 柒、公(認)證請求的拒絕與異議程序 捌、一九九九年新公證法 玖、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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