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收養;繼承人;繼承權;代位繼承;拋棄繼承 |
中文摘要: |
我國現行民法祇承認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代位繼承權;反之,日本與韓國民法,除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外,尚承人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代位繼承權,有如前述。又韓國嚴法第一○○三條第二項亦承認妻之代位繼承權。我國舊律雖承認寡妻得承夫分,但現行民法妻無代位繼承之明文,最高法院四一年臺上字第五四六號判例亦否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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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養子女之代位繼承 Ⅰ實例 Ⅱ試問 Ⅲ討論 Ⅳ解說 Ⅴ結論 二、繼承開始後之喪失繼承權 Ⅰ實例 Ⅱ試問 Ⅲ討論重點 Ⅳ解說 Ⅴ結論 三、代位繼承之拋棄與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 Ⅰ實例 Ⅱ試問 Ⅲ討論要點 Ⅳ解說 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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