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自任耕作;毋須再行引用;調處;過於遙遠;申請登記;租約 |
| 中文摘要: |
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至少六年,其原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續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此項登記辦法,由省故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四五年來,臺省農村漸趨繁榮,佃農經濟情況普遍好轉,減租條例實施的成果是顯而易見的。但至四十三年年底,此類租約大多滿期,由於滿期而引起的爭議事件很多,政府事前容或考慮未周,臨事各地步調不一,難免有因應失宜之處。
|
| 目 次: |
一、實體方面 二、程序方面 三、審判方法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