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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耕地租約期滿後之爭議事件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文伯
出版日期: 1956.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 卷 第 1 期/84-89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953
關 鍵 詞: 自任耕作毋須再行引用調處過於遙遠申請登記租約
中文摘要: 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至少六年,其原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續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申請登記。此項登記辦法,由省故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四五年來,臺省農村漸趨繁榮,佃農經濟情況普遍好轉,減租條例實施的成果是顯而易見的。但至四十三年年底,此類租約大多滿期,由於滿期而引起的爭議事件很多,政府事前容或考慮未周,臨事各地步調不一,難免有因應失宜之處。
目  次: 一、實體方面
二、程序方面
三、審判方法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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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伯,耕地租約期滿後之爭議事件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法學叢刊,第1卷第1期,84-89頁,195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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