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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颱風、洪水險批單之承保範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施文森
出版日期: 1974.10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4 卷 第 1 期/151-164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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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保險標的物毀損滅失承保範圍危險舉證責任
中文摘要: 台灣四面臨誨,沿海地區,尤其台北及宣蘭平原,地勢低窪,洪水成災,年有發生,每年夏秋之交,颱風過境,帶來豪雨,加上海潮高漲氾濫及水庫洩水,形成汪洋一片。台灣地區水災之頻繁,災區之廣,災損之嚴重,非公力無以救濟,今產險業者於承保火災險之同時,竟將承保範圍擴張及於暴風或颱風引起之洪水損失,一旦洪水成災,理賠大量增加之結果,必將嚴重影響產險業者自身財務之健全。此一擴張不僅有失謹慎,並亦有違穩健經營及為投保大眾確保清償能力之原則。反觀美國風災險批單,則無此等缺點。
目  次: 一、前言
二、拒保洪水險之理由
三、暴風之意義
四、舉證責任
五、暴風險之承保範圍
六、颱風、洪水險之承保範圍及富泰公司案
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施文森,論颱風、洪水險批單之承保範圍,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4 卷 第 1 期,151-164 頁,197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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