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標的物;毀損;滅失;承保範圍;危險;舉證責任 |
中文摘要: |
台灣四面臨誨,沿海地區,尤其台北及宣蘭平原,地勢低窪,洪水成災,年有發生,每年夏秋之交,颱風過境,帶來豪雨,加上海潮高漲氾濫及水庫洩水,形成汪洋一片。台灣地區水災之頻繁,災區之廣,災損之嚴重,非公力無以救濟,今產險業者於承保火災險之同時,竟將承保範圍擴張及於暴風或颱風引起之洪水損失,一旦洪水成災,理賠大量增加之結果,必將嚴重影響產險業者自身財務之健全。此一擴張不僅有失謹慎,並亦有違穩健經營及為投保大眾確保清償能力之原則。反觀美國風災險批單,則無此等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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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拒保洪水險之理由 三、暴風之意義 四、舉證責任 五、暴風險之承保範圍 六、颱風、洪水險之承保範圍及富泰公司案 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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