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協議離婚;調解離婚;離婚書;當事人;判決離婚;文明離婚 |
中文摘要: |
協議離婚,此包括當事人雙方自始自願至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之純協議離婚,與一方要求離婚,他方不同意而經有關部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後,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裁判外調解離婚。裁判內之調解離婚,此種離婚須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雙方同意離婚,調解離婚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生離婚之效力。判決離婚,即經法院調解無效後所為之判決離婚。早期之離婚形態,以判決離婚較多,但近十年來,協議離婚與調解離婚之比例,有上升現象,值得往目的是,出現協議離婚之新形式,除辦理法定之離婚手續外,當事人還簽訂契約,辦離婚酒宴,開「三國四方」會議,甚至離婚旅行等方式,以達到好離好散之目的。學者認為此種情形說明,離婚觀念已生變化,過去之「離婚就得吵,不鬧離不了」之觀念,正被文明離婚之風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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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貳、實質要件 一、離婚之合意 二、對子女及財產之適當處理 參、形式要件 一、離婚登記機關 二、離婚登記程序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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