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民主法治;法律規範;市民不服從;基層民主;基本權利;人權擁護條款;集會遊行 |
中文摘要: |
群眾抗議類型應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受法的限制,否則即淪為非法的「自力救濟」,雖法定要件是否具備,在個案認定上不免發生困難,但人民仍享有集體抗議權利。本文欲探討在歐美稱之為「市民不服從」群眾抗議行動,「市民不服從」是否為法所准許,在各民主法治國引起爭辯,我國近年亦發生群眾抗議事件,傳播媒體出現「市民不服從」的字眼,故提出討論,或有助對群眾抗議之處理。市民不服從至少有違法的外觀,對公益與他人私益造成相當程度不利的影響,因此提出一正當化模式的同時,亦有義務提醒抗議民眾勿壞理智。
|
目 次: |
壹、前言 貳、市民不服從的概念 一、概述 二、定義 (一)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 (二)公開的行為 (三)非暴力行為 (四)以促使法律、政府政策或社會弊端變更為目的行為 (五)發自公益導向之政治道德或良心上之動機的行為 三、事例 參、市民不服從的正當化理論 一、超實定法的正當化理論 (一)傳統自然法論 (二)Rawls 的理論 (三)Habermas 的理論 (四)檢討與批評 二、「基層民主」的正當化理論 三、基本權利的正當化理論 (一)人權擁護條款 (二)良心自由 (三)意見發表與集會行自由 (四)反對意見及其批評 肆、結語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