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意思能力;行為能力;識別能力;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
中文摘要: |
行為能力,指能為有效法律行為,以及能就其不法行為負法律責任的能力。因法律行為由意思表示所組成,故是否具備行為能力,以作成能健全意思之能力為依據。至於行為人有無作成健全意思之能力,外國立法例有形式及實質兩種認定模式,我國類德國民法原則採形式標準,依年齡區分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完全行為能力,例外輔採實質標準,於無意識或精神喪失所為意思表示無效。此外,我國民法另有識別能力之規定(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參照),其指行為人識別其行為責任之能力,不僅應以行為人之實際知能為依據,並且應依其所為行為之性質作衡量。具有同等識能之人,對於複雜程度不同之行為,未必皆能認其均有識別其責任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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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行為能力之基礎 二、行為能力之效能 三、行為能力之適用 四、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及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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