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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名譽誹謗與新聞自由之界限-闡釋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之法理與適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世宗
出版日期: 2002.06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6 卷 第 6 期/4-40 頁
頁  數: 34 點閱次數: 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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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世宗
關 鍵 詞: 公眾人物公共爭議事實陳述實質惡意公開監督理論誹謗干預善意發表言論
中文摘要: 隨著民主憲政發展,社會愈趨開放,資訊流通與傳播媒體亦愈加發達,易引起誹謗爭議,甚至訴諸司法審判。近年來,我國有關名譽誹謗之討論與法制探討亦甚受重視,且誹謗訴訟,不論刑事或民事更日趨增多。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未有隨之修正,仍免停滯於舊法規範。
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目  次: 壹、名譽與誹謗之關聯性
貳、誹謗言論與言論自由之關聯性
參、誹謗之刑事制裁及除罪化
肆、誹謗之定義
伍、誹謗性(Defamatory)之認定
陸、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區別
柒、團體誹謗之請求
捌、侮辱與誹謗死人
玖、新聞引述文句重大變更法則
拾、誹謗之真實抗辯法則
拾壹、實質惡意誹謗責任法則
拾貳、實質惡意法則之舉證
拾叁、新聞媒體對個人之私人私事誹謗責任
拾肆、報紙書評之誹謗責任
拾伍、新聞公正報導免責權
拾陸、私人私事誹謗責任
拾柒、指摘不實之舉證責任
拾捌、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成立
拾玖、犯罪嫌疑人非即為公眾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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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宗,名譽誹謗與新聞自由之界限-闡釋大法官第五○九號解釋之法理與適用,全國律師,第6卷第6期,4-40頁,2002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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