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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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同繼承之研究(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史尚寬
出版日期: 1966.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11 卷 第 1 期/1-10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936
關 鍵 詞: 物權繼承公同共有孳息應繼分遺贈
中文摘要: 在我國舊制,家產為家長(家長)與家屬之公同共有,尊長於其生前為家產之管理人。尊長死亡後,在通常情形仍不分析家產,不另立戶籍,仍組成公同共有關係。現行民法不復認有家產及家產分析,而惟有被繼承人之個人財產及遺產繼承。惟於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參考德瑞立法及維持我國之傳統,以共同繼承之遺產,為繼承人之公同共有。依我國民法規「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為公同共有」。民法物權已就公同共有,置有一般規定,而各個公同共有又另有特別規定。
目  次: 第一  總說
  一、共同繼承之沿革及立法主義
  二、遺產公同共有之本質
第二  共同遺產之管理使用及收益
  一、遺產之所有及占有
  二、遺產之管理
  三、使用收益
(以下刊載本期)
第三  共同遺產之處分及訴訟
  一、處分之意義
  二、個別遺產物權的處分
  三、應繼分之處分
  四、非物權的處分
  五、訴訟
第四  共同繼承不動產之登記
第五  共同繼承人之責任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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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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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共同繼承之研究(下),法學叢刊,第 11 卷 第 1 期,1-10 頁,1966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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