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人;企劃;受雇人;著作人;著作權法;法人 |
中文摘要: |
新修正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參酌行政院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送立法說審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該條文規定為:「法人之職員或其他受雇人,在法人之規章及監督下,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法人為著作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適用之。」顯然立法院對於著作人歸屬之原則則認定與行政院大相逕庭。查行政院前揭修正草案就本條研附註之立法說明為:「按法人之職員或其他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如係在法人之規畫及監督下完成,此際法人之職員或其他受雇人在性質上僅屬法人之工具或輔助人,故應以法人為著作人。但如果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的另有約定以其職員或其他受雇人為著作人者,應依其規定或約定。可見此二版本之不同,筆者就修正後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加以論述,並對何謂「法人」?何謂「企劃」?何謂「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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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立法背景 二、適用疑義 (一)何謂「法人」? (二)何謂「企劃」? (三)何謂「受雇人」? (四)著作人歸屬約定無效情形之處理 三、立法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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