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給付拒絕;不能給付;遲延給付;不完全給付;解除契約;類推適用;直接適用 |
中文摘要: |
給付拒絕為債務人違法的對債權人表示不為給付之意思,乃債務不履行之一種形態,給付拒絕與給付遲延不同,後者係履行期屆至後,在可能為給付之期待下,陷於遲延之狀態,而前者與履行無關,履行期屆至前,亦會發生拒絕履行之情彤,此點應與給付不能相近。履行期屆至後,債務人拒絕給付時,依學者見解,即直接適用民法第二二七條規定,債權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或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至於履行期屆至前之確定的拒絕給付,學者亦認為應得請求給付拒絕所生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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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案例 二、給付(履行)拒絕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之一種形態? (一)實務之見解 (二)學者之見解 三、尋找給付拒絕在我國民法上之依據-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 四、給付拒絕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一)構成要件 (二)法律效果 五、本案例之解決 (一)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 (二)請求履行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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