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審理集中化;書狀先行程序;爭點整理;辯論主義;律師強制代理主義;公開心證 |
中文摘要: |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效率不佳之原因除「自由順序主義」之採行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亦為原因之一,蓋實務上法官均會在訊明兩造無其他主張及舉證後才宣示辯論終結,但法院主動再開辯論之比率仍然偏高,其原因即為法院得運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依職權定主動調查證據,如採行集中審理制度而仍保留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不作適度修正,很可能發生是法官仍不會在書狀交換階段甚至是爭點整理階段詳細研究案情,反正在發現兩造對本案陳述或爭點整理有未如己意時,即可祭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之大旗而發出再開辯論裁定,甚至「再開幾遍不厭倦」,目前開庭之現狀可能不會改善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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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目前民事訴訟進行之特色 二、對司法院「加強民事事件審理集中化參考要點」之建議 (一)「參考要點」之約束力應加強 (二)對「書狀先行程序」之意見 (三)對「爭點整理及協議制度」之意見 三、對民事審理集中化之進一步思考 (一)公開爭點心證制度 (二)辯論主義 (三)律師強制代理主義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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