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特別權力關係;行政爭訟;訴訟權;審判獨立;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
中文摘要: |
現行律師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律師之懲戒處分包含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二年以下及除名等四種。而警告及申誡乃侵及名譽權,停止執行職務及除名則侵及工作權及財產權。尤其是除名處分將永遠剝奪受懲戒人之律師資格,本以律師資格取得不易,律師職業收入頗佳等情形來看,對於受懲戒人之憲法上基本權利之侵害不可謂不大,故應保障受懲戒人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所應有之程序上基本權,以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由於上述所提之諸種理由,本文認為釋一子三七八號解釋仍有許多值得斟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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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背景說明 三、從訴訟權之觀點看釋字第三七八號 (一)吾國憲法上訴訟權之意義 (二)釋字三七八號解釋 (三)分析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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