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監察人;監察權;董事;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業務監察 |
| 中文摘要: |
監察人任期由二年延長為三年,即監察人之任期至就任後三年內之最終決算期之股東常會終結之時。此一規定,適用於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大公司資本額五億圓(日圓)以上或最終之資產負債表負債部分所載金額之合計額為二百億圓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監查等之商法特別法律」(以下簡稱商特法)監察人人數由二人以上增加為三人以上、大公司導入外部監察人制度,即規定大公司之監察人為三人以上,「其中至少一人,於其就任前五年間,須未為公司或子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大公司須設置監察人會,即規定「公司由全體監察人組織監察人會」,為有關監察機能加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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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平成五年商法及商特法改正前監察人制度之立法沿革 一、概說 二、昭和二十五年商法改正前有關監察人之規定 三、昭和二十五年商法之改正 四、昭和四十九年商法之改正及商特法之制定 五、昭和五十六年商法及商特法之改正 六、昭和六十一年商法、有限公司法改正試案之發表 七、平成元年商法之改正 八、平成二年商法及商特法之改正 參、平成五年改正商特法導入外部監察人制度之立法背景 一、因應美國政府之要求 二、作為日本近年來連續發生企業不祥事之改善對策 肆、平成五年改正商特法導入外部監察人制度之立法經緯 伍、外部監察人之釋義 一、適用對象之公司 二、外部監察人之資格要件 三、大公司未設外部監察人之處罰 四、外部監察人缺額之補救 五、欠缺外部監察人時,監察人會所為監查報告書之效力 陸、對我國監察人制度之省思(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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