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庭;司法;審判長;法庭警察;律師;強制力 |
中文摘要: |
自解嚴後,每逢政治性較高案件之審判,必有無數之群眾欲進入法庭旁聽,惟由於法庭之容量有限,以致無法進入法庭旁聽之群眾聚集在法院門口,倘非持牌抗議,則當眾發表不利於司法之演說,以吸引路人之注意。至於有機會進入法庭旁聽之民眾,未必皆能遵守法庭秩序,有不少旁聽民眾刻意擾亂法庭秩序,即使審判長在不得已之情況下發動其法庭警察權命令不守法庭秩序之旁聽者退出法庭,但被命令之旁聽者,常常不順從,必須依強制之方法,方可將其驅出法庭。但每有強制力之行使,莫不引起其他旁聽者,甚至於被告辯護律師之嚴重抗議,此增加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之困難,而且視審理政治性較高案件之審判為畏途,對於審判官之心理構成莫大之負擔,是以為減輕法官之心理負擔,准必要在刑法上規定藐視法庭罪以處罰擾亂法庭秩序者,實不無考慮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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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法院組織法處罰藐視法庭 二、裁判批評屬間接藐視法庭 三、言論自由應受憲法保障 四、不可對付裁判批評制定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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