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判決書;離婚;訴訟費用;辯論終結;上訴;偽證 |
中文摘要: |
報載與妻鬧感情駕機投奔中共之飛行員空軍中校林賢順,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訴求與妻陳雪貞離婚案件。已經該院於一九九 ○ 年元月九日開庭後四月廿五日合議庭判決「不准林賢順與陳雪貞離婚」。據判決書所載,原告林賢順訴稱:雙方因性格各異,常為家庭瑣事爭吵,發生矛盾,致使感情破裂,堅決要求離婚。被告書面辯稱:雙方婚姻基礎穩固,婚後數年感情甚篤,且生有子女,雖在日常生活中偶爾產生不同意見,但均不致影響夫妻感情,不同意離婚。如果由判決書上可看出某造應勝訴而判其敗訴,或者某造應該無罪而判其有罪,該判決必有違背法令,上訴應該有理。就此所為上訴理由,焉有不以違背法令為之?實施此項簡法後,多數上訴案件,具備違背法令之情形亦被以無說明違背法令為由遭受駁回,怨聲載道,成為最嚴重之司法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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