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附隨當事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人法;國際私法 |
中文摘要: |
屬人法是指附隨於當事人,無論當事人身在何一法域,有關其個人之法律關係,包括人之能及身分等問題,所應適用之法律(註一)。確定屬人法之連結因索,在傳統國際私法上有究應以國籍或住所為準的爭論,後來則分道揚鑣,成為本國法主義及住所地法主義第二大原則(註二)。晚近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倡議「習慣居所」 (註三),作為折衷於國籍與住所問的連結因素後,儼然己形成鼎足而三的新局面。我國現行國際私法就人之屬人法,係採本國法主義,以國籍為連結因素。此項原則就自然人之屬人法律關係,規定較為明確,但有關法人的屬人法,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僅規定:「外國法人,經中華民國認許成立者,以其住所地法為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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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人國籍的認定標準 參、法人的屬人法的連結因素 肆、法人住所的確定問題 伍、法人屬人法的適用範圍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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