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區際法律衝突;國際私法 |
中文摘要: |
行政院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以臺七十九法字第三四一○一號函,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迄今已逾半載仍未完成法定程序,其間兩岸情勢及大陸政策隨著廢止懲治叛亂條例、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及海基會之正式訪問大陸,已有些微轉變。這些轉變與發展,將來必定對於兩岸條例的立法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兩岸條例草案分為總則、行政、民事、刑事、罰則及附則等六章,共有條文七十八條,所規範老其實不只是「人民關係」而已,但民事章(第二十九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因條文數目將近總數的二分的一,且誠如草案總說明中所言,由於「目前我政府統治權尚不及於大陸地區,為兼顧事實及情理,並為維護人民權益」(二二),「於民事事件,除本於『一國兩地區』之理念適度納入區際法律衝突之理論,以解決實際問題外,亦基於實際需要,對大陸人民在中共控制下所產生之權利、義務,予以有條件之承認」,性質較具倫理性,也形成兩岸條例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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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緒言 貳、區際法律衝突法則之意義與名稱 參、區際法律衝突之實況 肆、區際法律衝突之沿革與國際私法之形成 伍、區際法律衝突的解決途徑 陸、兩岸條例的性質 柒、兩岸法律衝突的法政策考量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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