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訴訟能力;代理人;禁治產;代理權;訴訟程序;重複具結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因當事人成年、結婚或撤銷禁治產之宣告而消滅者,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本人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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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訴訟代理人是否須有訴訟能力 二、訴訟代理權是否因當事人本人破產而消滅 三、訴訟程序是否因當事人取得訴訟能力而當然停止 四、當事人是否得為主觀的預備之合併 五、證人有無重複具結之義務 六、被告為免受假執行而預供擔保之時期 七、判決所定履行期間應如何計算 八、不合法之上訴有無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 九、釋字第一四九號解釋之當否 十、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三五○號判例之當否 十一、免為假執行聲請之裁判有脫漏時是否得為補充判決 十二、抗告未繳裁判費是否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十三、六十年臺再字第一七○號判例之當否 十四、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再審理由之管轄 十五、財產權與非財產權訴訟合併判決計算上訴利益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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