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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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創制複決兩權之研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史尚寬
出版日期: 1961.07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6 卷 第 3 期/15-23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386
關 鍵 詞: 直接民主制度強制複決與任意複決公民創制提案五權憲法覆議權公民投票
中文摘要: 無論創制複決,均依公民投票以為最後決定,此點二者皆同。然在創制,關於憲法之修改或依法律之制定或改廢,無論是否經立法機關討論,原案必須為公民所提議者,始為創制。其經立法機關議決之法案,無論其當然應交付公民投票或因一定數額公民之要求或因其他機關之請求或因一定數額議員之請求甚或因立法機關本身之決議而交付公民投票,均不失為複決。
目  次: 一、創制權的意義
二、複決的意義
三、創制權與複決之差異
四、我國憲法所定之創制權指複決權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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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寬,創制複決兩權之研究,法學叢刊,第 6 卷 第 3 期,15-23 頁,1961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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