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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私法人之「能力外」行為
編著譯者:
陳榮傳
出版日期:
1990.04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學叢刊
/
第 35 卷 第 2 期
/87-10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785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榮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為
;
私法人
;
能力
;
請求權
中文摘要:
在我國民法上,法人就其組織內容之差異,可分為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之目的以公益為限,社團法人之目的則有公益與營利之分。公益法人之存在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為防止法人之捨公益而就私利或有其他流弊發生,其設立之前應先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四+六條、第五十九條)。質言之,國家對公益法人之存續與監督均較營利法人嚴格,以防止法人發生與公共政策不相容之「質變」。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此種宣告無效之情形顯然與法律上一般所稱無效係指當然無效者不同,就效果而論,當與法律行為之撤銷相當。
目 次:
壹、前言
貳、「能力外」理論的發展及其採用之法例
-、日本民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
二、「能力外」理論的內涵
三、德國
參、我國民法上相關規定之探討
-、民法
二、公司法
肆、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6、27、46、59、71、110、170 條 (74.06.03 版)
公司法 第 10、13、14、15、16、193、194、218 條 (72.12.07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59 號
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1919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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