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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重建;區分所有人;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典權人;出讓請求權制度 |
中文摘要: |
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重建制度,主要有三項缺失:在重建要件方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前段,將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納入重建要件,因而混淆了區分所有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是其一。在權益調整方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一項所定出讓請求權制度,過於粗糙,是其二。在重建主體方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三項,將重建團體與區分所有人團體混為一體,是其針對上述各項缺失,筆者已分別在文中提出了改正之道或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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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重建之概念與類型 一、重建之概念 二、重建之類型 參、重建要件 一、德國法 二、日本法 三、我國法 四、檢討分析 肆、區分所有人間權益之調整 一、日本法 二、我國法 三、檢討分析 四、重建主體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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